根据《湖北煤炭地质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将召开湖北煤炭地质局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局工会2012重点工作安排,局工会将在近期组织职工进行局职代会二届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现请大家认真学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
湖北煤炭地质局工会委员会

第一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而职工代表是按一定的民主程序和一定的比例由各个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
2、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我国《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3、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保证了职代会工作的经常性。它有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具有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管理权,具体内容是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2、审议通过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单位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
4、民主选举权: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选举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力。
6、职工代表大会对主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主要行政领导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组织。主要行政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按决定执行。
第二部分 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为保证职代会的运作质量,职工代表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总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既要保证职工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
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15%-25%(一般不少于30人),二百至五百人的可按10%-15%,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7%-10%,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5%-7%,五千人以上可按3%-5%。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
我局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三、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各基层单位为选区(局基础公司、勘查院可以分公司、分院、本部为选区),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单位较大、人员较为集中的选区,可先推选候选人,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票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投票结果要提交职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核,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不得成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按单位组成代表组,每组选举一名组长。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3-5年(我局为5年),可以连选边任。
四、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指局领导、局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或负责人、局机关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五、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七、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离)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4、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八、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事一训”。
九、职代会的列席人员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企业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人员、有关工人,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等。
第三部分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
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专门委员会(小组)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设立,如提案审查、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并由企业党委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四部分 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职代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职代会一般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行政沟通、协商并经党委组织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单位由于所属子(分)企业分布广等原因,提前印发材料和召开预备会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3、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4、职工代表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
企业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向本选区的职工作一次工作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也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质询制度。
5、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五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提请企业党委讨论,征求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取得指导和支持。党组织应把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支持和引导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领导和支持工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指导协调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
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专门小组或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四、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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