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局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计划中8个需修订的制度之一,局效能监察实施细则(修订稿)于近日正式出台。旨在充分发挥其内部综合监督作用,使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入中心工作,服务于我局改革发展大局。
与修订前的实施细则比较,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依据不同。2003年制订的实施细则,依据的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直接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监察内容覆盖面更大。原实施细则覆盖内容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施工质量、科技信息、人力资源、物资设备、资金、基建等管理的效能监察,修订后新增了五项内容,分别是: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局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企业重组改制产权转让工作、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等效能监察。内容大幅度扩充,与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关联性更强,监督职能更加突出。
三是突出重点不同。新的实施细则对监察组织与职责定位放在总则中予以概述,点到为止,不再单设一章,而对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单设一章加以重点陈述。在效能监察的方式与程序上,更加强调了条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避免实施过程随意性。在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取消了监察建议再议申请。对监察决定有不服或有异议的,由原来收到监察决定后10日内申请复审改为15日,并新提出复审需在30日内完成。
总之,新的实施细则是在总结我局10余年来效能监察实践经验,针对廉政建设新情况新特点,依据最新政策法规,参考同行业较好做法基础上完成的,局多个部门参与了修订工作,体现了集体智慧和群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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